1.非屬公文類之公務信件送交文書組郵寄時,請書寫完整收件單位(人)名稱及地址,並註記信件寄送速別(例如:印刷品、普通、限時或掛號),如非必要,請勿以掛號郵件寄送。
2.公務之公文,如受文單位係電子公文交換對象,則以電子公文方式傳送,既快又省郵資;如無法以電子公文方式(例:公文附件複雜、受文單位非電子公文交換對象)傳送之公文,則以郵寄方式寄送,郵寄時請註記郵寄速別(如:印刷品、普通、限時或掛號)。
3.各項研究計劃案,如以函送方式郵寄資料時,所需郵寄經費,由學校經費支應,如非以函送方式郵寄資料,或每次郵寄文件達50件以上,除專案簽准由學校經費支應郵資外,則所需郵寄經費,由各研究計劃經費支應。
4.校內各教學單位公文互相傳遞,除具時效性或重要性公文須派專人親自傳遞外,一般性公文或信件則可逕放置於收發室所設置各單位信件箱中,並由各單位派人自行取回,而位於行政中心各單位公文,則由專人負責傳送。